南 京 市 市 容 管 理 局
寧容字[2007]43號
關于印發《<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市容局(行政執法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251號)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完施,為充分發揮好這一城市容貌管理規章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我局特制定了《<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執行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反饋我局。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
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規定》
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增強《規定》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市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寧政發〔2003〕77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主要道路(河道)臨街(臨河、臨江)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和高層建筑外立面保持整潔的規范、備案、督促、查處等活動。
第三條 南京市機動車輛清洗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清管處)按照市市容局的要求,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和銜接。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具體負責違反《規定》行為的查處和涉及到其它部門執法事項的移送工作。
第四條 城市建筑物、構筑物保持整潔管理建立信息公開制度,相關備案結果和處罰結果都必須在作出備案或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南京市容網站上公布。
第五條 保持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整潔實行責任區制度。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人是第一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沒有約定管理責任或約定管理責任不明確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公共設施及其他設施的保持整潔工作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二)商店、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證券市場、賓館、飯店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地鐵、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站點等建筑物、構筑物,由經營單位負責;
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代管的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由市市容局負責組織實施;由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代管或產權不明的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由區市容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依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因無人居住且在房產部門無法查實產權人的,可以認定為產權不明的建筑物、構筑物。當事人確有充分證據足以證明其為產權人的除外。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的整潔,有權勸阻、制止一切損害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整潔的行為。鼓勵對不履行保持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整潔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84411111,86642666。
第八條 市容部門每年對城市建筑物、構筑物抽樣檢查一次,發現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不符合市容要求的,應當在發現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通知責任人進行清潔。
第九條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外形完好,無殘損、脫落、嚴重變色;整潔美觀,無明顯污跡、亂掛、亂貼、亂涂、亂刻。沿街建筑物、構筑物造型、色彩、裝飾以及附屬設施等應當美觀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十條 從事建筑物、構筑物清洗外立面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從業單位)應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攜以下資料到市清管處(南京市白下區復成里40號3樓)辦理清洗企業備案手續:
(一)書面申請;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相關清洗設施設備、安全器械證明;
(四)相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情況證明;
(五)從事高處懸掛清洗作業人員的相關培訓證明和身份證明;
(六)安全操作規程和責任制度材料。
第十一條 從業單位在從事建筑物、構筑物高處清潔作業開工前三日內,攜施工工程方案、操作規程、作業人員健康證明等向市市容清洗管理機構備案。工程方案應當包含:合同主要內容、施工可行性、安全保障措施、清洗劑使用、施工人員名單。操作規程應當包含:施工前的設施安全檢查、人員準備情況檢查、實施步驟、安全性審核、清洗劑的核對。作業人員健康證明應當包含:無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低血糖、眩暈等與高處作業相關體檢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備案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市市容局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物和構筑物外立面情況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設立。備案決定在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符合條件的,同時核發《南京市建筑物清洗企業備案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從事高處懸掛清潔作業的備案。備案決定在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符合條件的,同時核發《南京市建筑物、構筑物清潔工程備案表》;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備案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備案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備案;情節嚴重的,將向社會公開不予受理或不予備案的情況及原因。
第十六條 備案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或在從業過程中,不按操作規程安全作業,造成自然人重傷或死亡的,依法撤銷備案決定,注銷備案登記,吊銷《南京市建筑物清洗企業備案證》、《南京市建筑物、構筑物清潔工程備案表》,并移送有關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申請人通過從事建筑物和構筑物外立面情況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設立。備案后不在具備備案條件的,將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具備備案條件的,予以注銷備案登記,吊銷《南京市建筑物清洗企業備案證》。
第十八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十九條 行政處罰數額在法定幅度內劃分為三個層次:高幅度范圍70%以上,中幅度范圍40%以上70%以下,低幅度范圍40%以下。
第二十條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清潔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一般情況下,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所作的行政罰款首先選擇中幅度范圍或低幅度范圍實施處罰,但按低幅度范圍實施罰款的數額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對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行政違法行為選擇中、高幅度范圍乃至高幅度范圍的上限實施處罰。
違反《規定》第十八條,建筑物外表面污跡、殘損明顯,嚴重影響市容景觀,經教育三次以上不整改,拒不配合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的,對責任人處以人民幣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規定》第十九條 從業單位從事高處懸掛清潔作業不按照規定備案的,對首次違法,并主動糾正錯誤,沒有造成實質性影響的,一般 免予行政處罰;對拒不改正造成惡劣影響的,處以人民幣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高處清潔作業是指在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所進行的清潔作業活動。
第二十二條 鼓勵市市容清洗協會制定行業指導規定,加強和完善行業自律管理,引導和規范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清洗行為。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做好本市市區主要道路臨街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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